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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996年,第722页)按照这一定义,可以说,各大宗教也都有自己的本体和本体学说,这应该是毫无疑问的。
亚里士多德称本体为可以分离而独立的(1017b24-25),斯宾诺莎则指出,本体(substance)在我看来是指自在的存在、通过其自身而存在。总之,本质、本体是纯认知概念,这里面没有生命信仰,不代表终极价值。
(同上,第22-23页)这种思维是西方哲学、乃至印欧文化中极难理解的。德虽属形而上,但作为功的基础而被视为体。汪子嵩,1997年:《亚里士多德关于本体的学说》,北京:人民出版社。无视儒、道、释学问传统相对于西方现代学科体系的独立性,不仅意味着一种伟大的学问传统被人为割断,还可能导致一个民族的精神世界被人为掏空。如果硬要将道/道体称为万物的本质/本体,那不如说是宗教意义上的本质/本体,怎么能不堂而皇之地称为中国哲学特色的本体/本体论呢? 体用意义上的本体 如果我们把研究的对象限定在自汉代以来就流行的本体一词、而不是今日盛行的本体概念的话,可以发现古人极少从整个宇宙或万有全体的最高决定者、最后本质或终极实在这一意义上使用本体一词。
《论语·子罕》子在川上曰一句,程子称此道体也(朱熹,1983年,第113页),朱熹认为此处道体指与道为体、而非道之体。宗教意义上的本体 今日流行的本体概念与上述体用义本体有根本区别。作者简介:杨祖汉,台湾中央大学哲学研究所,台湾 桃园 32001 杨祖汉,台湾中央大学哲学研究所、中文系特聘教授。
[1](PP.91-96)程朱的系统固然重要,但乃只是重要的辅助,并非儒学的本质形态。朱子认为不是因为考虑到对不起生之所以然的天道,才不做害仁之事。即加入认识之横摄,使心对于理有真正的认知,而使心依理而行更有保证。又自然的辩证应与康德在《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》所说的人性中的根本恶相关联[4](PP.18-24)。
这当然与牟先生所规定的心即理是有距离的,更不能是无意于为善而自然是善,即为善去恶而无迹的境界,后者的情况就不是经验知识可知的对象了。⑤朱子就有义利之说,乃儒者第一义的讲法。
在象山的言论中,也有不少强调自己能够读书明理的说法,只是认为必须以辨端绪、辨志为先。如此说的会通,是两系都要离开其自己,包含对方,才能得到最后的完成,而成为儒学的完足的成德之教的理论。既不知尊德性,焉有所谓道问学?[7](卷36,P.494) 象山认为朱子在不知尊德性的情况下而道问学,则道问学不能有益于尊德性,即是说对于何谓德性需要先有所了解。康德虽然否认了从自由开始可以知德,因为对于自由人不能有直觉、不能有知识,但按前述互涵之意,由自由以知德是可能的,而这就是牟先生所畅发的孟子、陆王一系的实践的进路。
牟先生的说明十分清楚,对于自由意志的认识,是自由能否呈现的事情,如果自由意志不能呈现,则我们不能对此有知识,虽然按理可以通过对于道德法则的了解而肯定自由。但假如其中有心即理与心理为二的不同,又有自律与他律的不同,则二系的理论,又如何都达到成圣的目的?当然如果如唐先生所说,朱子的心有心体义,则不成问题,但如此理解心,并不合朱子原意,故要证成朱陆二贤的工夫论都可以达到成德成圣的目的,便必须另有讲法。如牟宗三先生以儒学的第一义与第二义,或纵贯系统与横摄系统来解释二系形态之不同。虽然能够肯定,但是否人能有自由意志,还是问题。
⑩伊川有一段语录对于穷理之后必须反躬给出说明,伊川云:随事观理,而天下之理得矣。而牟先生由比较朱陆而主张的,以肯定心即理的义理形态为儒学的第一义,而这形态也是直贯创生的形态。
原文参考文献: [1]牟宗三:《象山与朱子之争辩》,《从陆象山到刘蕺山》,台北:台湾学生书局,1979年. [2]唐君毅:《朱陆异同探源》,《中国哲学原论·原性篇》,香港:新亚研究所,1968年. [3]康德:《道德底形上学之基础》,李明辉译,台北: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,1990年. [4]康德:《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》,李秋零译,北京: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,2012年. [5]卢雪昆:《就对思辨于成德是否必要之论题的质疑作几点说明》,《鹅湖月刊》,2017年第509期. [6]牟宗三:《康德道德哲学述评》,《牟宗三先生全集》第27册,台北: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,2003年. [7]陆九渊:《陆九渊集》,北京:中华书局,2010年. [8]牟宗三:《心体与性体》第1册,台北:正中书局,1993年. [9]亨利·E·阿利森:《康德的自由理论》,陈虎平译,沈阳:辽宁教育出版社,2001年. [10]朱熹:《与张敬夫论癸巳论语说》,《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》卷31,《朱文公文集》(一),台北:台湾商务印书馆,1979年. [11]康德:《康德的道德哲学》,牟宗三译注,台北:台湾学生书局,1982年. 进入专题: 程朱 陆王 儒学 。(20)互相涵蕴(reciprocally imply each other)之义,说是康德的reciprocity thesis,见在H.E.Allison,Kant's theory of freedom,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,1990,pp.201-213。
如果人类的意志可以不受自然律的决定,则人的意志是自由的。康德此意正好说明了程伊川与朱子主张格物穷理的用意,而格物穷理的工夫,大体上的确可以用上面所说的,把在具体生活中的道德法则抽象出来,加以明白地了解这一做法来理解。⑥而且跟上述从义利之辨来说的儒学的第一义,是相关联的。牟先生并用康德所说的意志的自律与他律来区分此二形态。而伊川的渐教,修养到了一个阶段,就会有一异质的跳跃,终于体证到‘穷理尽性至命只是一事,这是一种‘悟,并不是经验知识积累的结果。朱子的这些说法,确近于康德所说的道德底形上学(metaphysics of morals)。
伊川、朱子要求心依理而行,虽显心理为二之相,但如果理是由义利之辨而体会到的道德之理,则心依此理而行,不应是虚假的道德行动。如果此两形态都可以是意志的自律,则程朱、陆王二系皆属意志之自律的伦理学,而不能说伊川、朱子是意志的他律。
又分析出人是能够立普遍法则,而自己去遵行的,即是可以作普遍的立法者。而自由的积极含义,就是意志之自律,就是道德法则,也就是定然律令所必推出来的意思。
②该文已刊载于《当代儒学研究》第24期,中央大学儒学研究中心,2018年,第47-68页。卢教授又说: 他把陆王主张心即理说成是从自由始,即由自由意志契入无条件的实践,如此一来,陆王心即理以天理为首出之义被颠倒了。
而此一以法则为先,通过对本有了解的道德法则之内容作充分的展示,说明道德法则是先验的、普遍而必然的,不能依据于任何经验的、感性的欲求、利益或事功,而是道德法则单靠其自己,就可以给出人必须遵从的权威。朱子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,以求至乎其极,正表示了格物致知是从本知至真知之意。(21)在《实践理性批判》第1卷第1章的第5节与第6节所说的问题一与问题二就很清楚表达了此交互相涵的意义。但虽如此,朱子对于人的现实生命的不如理,是很有切感的,他认为陆象山不知气禀的复杂,是很有名的批评(19),这已经近于康德之所说。
而在格致的工夫充分达成,使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、理之表里精粗无不到时,则心理也是一。有关此问题的形上学与工夫理论的讨论,已至山穷水尽的地步,于是造成了清儒的另起炉灶,希望从朱王二系所根据的对儒学原典原意的考证,来衡定此争论的是非。
当然,朱子的格物穷理论,是要格到事事物物的所以然的天理,但这是从人所本知的道德之理来出发,而希望彻底了解此理的意义及其源头来处。而程伊川、朱子即依对此理之知而加强之,以格物穷理及主敬为工夫,使心趋近无条件地为善之理想。
卢教授似乎认为陆王之学便是以法则开始来理解无条件的实践,故有上文的论述及对我的质疑,但她这一理解恐怕是错的。故朱子的天道论或太极论仍然是道德的形上学,即是从已知的道德法则的意义推其极来说,用道德法则来说明天道生化,说明存在界,这种形上学理论并无损于道德的本义。
而这一有所轻重与抑扬的说法,实可用来表达朱子的义理系统的合理性。故康德此说,正可以说明程朱、陆王二系的对于成德工夫的不同主张,何以会认为此说是令其大惑不解呢?从康德所说的对无条件的实践的认识以何为开始的讨论,很自然就可以想到程朱、陆王二系的不同进路,怎么可以把康德此说一定要限制在自由与法则的互证此一意义上?一定要把康德之说限制在上述的意义上,恐怕是守文之徒的做法。自然之辩证是人要求从事道德实践必须面对之困难,必须加以克服。而心与理为二假如还是他律,则当然在这种情况下,便还是意志的他律,又如果意志的他律是假的道德原则之源,则难道我们自觉道德法则,而又勉力地要求自己按照法则而行,是假的道德实践吗?如果这样讲,绝大部分人就都没有希望从事真正的道德实践了。
于是,依康德及牟先生的说法,从对道德法则的分析而肯定自由意志,那是属于从理上的肯定,那是分析的,即那是道德法则所含之义,但人是否能有纯粹的自由意志,或本心、良知,则不是道德之理所能含的,那是意志之实处的问题,如上文所已说。而阳明在讲学的内容方面,虽然说得比象山为多,但其后学的发展偏重往四无及为善去恶而无迹的化境处来体会,对于道德法则的分析比较不足,这也需要回头做道问学的工夫。
牟先生认为儒道佛三教因为都指向最后的、究竟的层次,在这意义上说,都是纵贯系统,但由于道家与佛教并不如儒家从道德意识而给出实践,对于一切法的存在也不是从天道的创生来说明,故是纵贯横讲(亦曰纵者横讲)(15),不似儒家的纵贯纵讲。朱子以穷理为先,可类比康德此意。
此按理所肯定的自由是等同于意志的自律,这是可以分析出来的,但我们人能否有自我立法的、自律的意志,则是意志之实处的问题。从对道德之理有本知说,可以是对自己给出的意志的原则做进一步的了解,这就不是他律的伦理学。